8月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開幕當天,對動物防疫法修訂草案展開二次審議。二審稿對加強集貿市場和畜禽活體交易的管理作出進一步修改,明確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根據本地情況決定在特定區域禁止家畜家禽活體交易,并擬規定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動物應檢疫,居委會、村委會應做好轄區內流浪貓狗控制等。
在集貿市場進行畜禽活體交易,包括現場宰殺,容易導致疫病的傳播,為進一步加強對集貿市場和畜禽活體交易的管理,二審稿增加關于經營動物、動物產品的集貿市場應當具備動物防疫條件的規定,并明確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根據本地情況決定在特定區域禁止家畜家禽活體交易。
雖然修訂草案一審稿對犬只飼養以及流浪犬、貓的管理等作了規定,但在公開征求意見中,社會各方普遍關注這個問題。二審稿對此有所回應,修改為:單位和個人飼養犬只,應當按照規定免疫接種狂犬病疫苗,憑農業農村部門的免疫證明向所在地養犬登記機關申請登記。街道辦事處、鄉級人民政府組織協調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做好本轄區內流浪犬、貓的控制和處置,防止疫病傳播。農村地區飼養犬只的防疫管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有些常委委員和地方,建議在修訂草案有關人畜共患病疫情通報、監測等規定的基礎上,增加建立人畜共患傳染病防治合作機制的規定。二審稿增加規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和農業農村、野生動物保護等主管部門建立人畜共患傳染病防治合作機制。
修訂草案一審稿規定,需要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動物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審批和檢疫檢驗。有的常委委員和地方、部門提出,本法應當對野生動物檢疫問題進行細化,明確非食用性利用和人工捕獲的野生動物的檢疫部門,落實檢疫責任;有的還提出,利用野生動物的“審批”不屬于本法規范的范圍,野生動物保護法對此已作規定。本次提請審議的修訂草案二審稿也給出相應修改:一是明確因科研、藥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利用的野生動物,應當按照規定報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檢疫合格的,方可利用。二是恢復現行法的規定,人工捕獲的野生動物應當按照規定報經捕獲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檢疫合格的,方可飼養、經營和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