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大數據時代的到來,已成為人類不可阻擋的趨勢。當下,互聯網大數據正悄悄包圍著我們,不僅給人們帶來便利和機遇,而且也日益影響著經濟社會發展和政府的治理。它猶如一座“富礦”,蘊藏著巨大的價值。
那么,如何利用好互聯網大數據這座“富礦”服務于法治政府建設?它的正確打開方式是什么?9月28日,在省委副書記、省長尹力主持召開的省政府常務會議上,西南財經大學教授唐清利講解了互聯網大數據時代的法治政府建設有關內容。
現狀:網民規模大政府必須擁抱互聯網
互聯網時代的法治政府建設就是充分利用新一代互聯網技術,充分運用互聯網思維與方法論,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加快改革治理方式,加快集聚治理資源,加快創新治理格局,加快保障信息安全……唐清利教授說如何在“十三五”期間,順應互聯網時代引起的人類生產生活方式重大變革,抓住機遇,迎接挑戰,為法治政府建設裝上“互聯網+”的創新發展引擎,任重道遠,意義重大。
在這里,我們先跟隨唐清利教授來看一組數據:截至2018年6月30日,我國網民規模達8.02億,互聯網普及率為57.7%。如此龐大的規模,就要求政府必須擁抱互聯網,改變自己的行為方式,借助法治的互聯網建成法治政府。
唐清利教授指出,當前各地各部門都把“一張網一個中心一朵云”作為推進政務信息化建設的重點,確定了時間表和路線圖。但是,法治政府建設不僅在于使用互聯網大數據,更是借助互聯網大數據實現法治。
要求:大數據背景下政府改革勢在必行
唐清利教授介紹,互聯網時代的創新性理念、元素、結構、技術和基礎已成為國家戰略行動的重要方式,他認為“互聯網+法治政府”將有力地推動法治政府在觀念、思維、制度、結構和行動方面發生革命性的變革。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
一是理念基礎的轉變,“互聯網+法治政府”具有去中心化、開放性、自治性等特征。
二是權力結構的重塑,“互聯網+”時代將會在很大程度上重塑政府權力結構,從原有的以行政權為中心、以管理為中心的對抗性權力關系結構,轉變成為以相對人為中心、以服務為中心的合作性共治的關系結構。
三是組織結構變革,“互聯網+法治政府”的組織結構將呈現扁平化和多元化。
四是進入平臺治理時代,“互聯網+法治政府”的平臺特征是“開放互動一體化”,“互聯網+法治政府”是一個多元參與協同共治的治理模式,要突破市場和政府二元對立和單一的主導模式。
而基于互聯網大數據時代法治政府建設的趨勢和特征,唐清利教授認為,互聯網時代,信息數據從封閉走向開放,人們從被動走向主動,任何行政主體之間都可以互聯互通和對話,以至于不同行政主體可以直接獲取自己所需信息數據,直抵最基礎、最原始的數據和事實真相,這就打破傳統管理和運行模式。因此,在大數據背景下,迫切需要一個規范的、開放的、高效的、誠信的政府,需要一個扁平化、反應靈敏、高度融合的政府,政府改革勢在必行。
對策:利用大數據提升決策、管理、服務能力
說一千道一萬,互聯網大數據再好作用再大,利用得好才是真的好。在互聯網大數據背景下,運用大數據完善社會治理、提升政府服務能力正成為趨勢。那么,四川該如何運用大數據助推法治政府建設?唐清利教授梳理出了四個方面對策措施:
加快推進體制機制改革──
一是推進行政體制改革。“放管服”改革實質是政府與公民對公共生活的合作治理,因此“放管服”改革需重視網絡民意,引導網絡輿論,建立公眾參與治理機制,用互聯網帶動法治政府的建設。
二是健全行政法律責任追究制度,構建責任政府。為建設法治政府、構建法治四川,必須進一步健全行政法律責任追究制度,明確行政法律責任范圍和責任對象、責任追究主體和責任追究程序,維護社會公正,促進社會穩定與和諧。
三是健全政府解決糾紛機制。必須整合四川各級政府解決糾紛機制,充分發揮法治功能,通過互聯網進行信訪,及時公開信息,讓公民足不出戶也可以解決糾紛。
四是立法者要從做“秩序的維護者”的理想中超脫出來,做專業的觀察者。
強化政府頂層設計──
一是樹立大數據的戰略思維,把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做到極致,讓數據為老百姓“跑腿辦事”,讓數據為政府決策和精細化管理服務;二是建立大數據時代法治政府建設統籌協調機制;三是制定關于推進大數據時代法治政府建設的實施意見;四是探索建立全省統一的政務大數據平臺,匯集、存儲、共享、開放公共數據及其他數據,推動政府數據整合和管理,不斷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水平。
利用大數據不斷提升決策、管理、服務能力──
一是運用大數據提高行政決策水平。二是運用大數據促進政府治理的精細化、人性化。樹立“人在干、數在轉、云在算”意識,實現行政權力和公共服務網上運行、網上共享、網上互認。三是實行精細化立法,從源頭上規范行政權力實施主體、條件、標準、程序及期限等,不斷提高政府履職能力和水平。
將互聯網社會監督納入法治化軌道──
互聯網提供了一種更為直接、快捷的監督渠道,擴展了公民監督的廣度和深度,使公民能充分發揮其民主監督的主體地位。但是也要依法治的思維和方式對待互聯網監督,必須樹立“司法最終裁判”的法治原則,完善互聯網行業自律規則、執法規范、管理制度,實現涵蓋互聯網在內的全面法治。同時,互聯網時代大數據平臺對于安全穩定和社會治理具有的影響極大,必須讓其承擔更多與政府合作的監管責任。